勞動相關法規中「工作時間」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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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號判決中指出:「工作時間」勞基法中雖無定義,但一般係指勞工於雇主指揮命令下「受拘束之時間」。…勞工雖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但未實際服勞務之「待命時間」,亦應包含於工作時間範圍內…上開準備工作均屬具有高度業務(提供約定完成工作之勞務)關聯性之附隨行為,自應計入工作時間內…

亦即現行勞動基準法雖然未明文規定,審判實務上原則依照:

1.打卡紀錄

2.打卡紀錄期間內與工作相關之時間

3.其他得以證明與工作有關之時間

然而對於無庸打卡的職業則尚未加以表示意見,原則上雙方有為特別約定從其約定,惟不得與勞基法最低工時之規定牴觸,否則該約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