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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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物見解

(一)88年台上字第1250號:查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為形成之訴,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請求法院以形成判決宣示不許就某一執行名義為全部或一部之強制執行,並無法就抵押債權之數額為確認之判決。

(二)最高法院9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本院91年8月6日、9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判例12則、刪除1則、廢止1則及增列適用法條者1則,蓋下列不再援用判例與現行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 

 1.66台上3281:…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以其主張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者始得為之,若其主張此項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不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本件被上訴人所主張之消滅或妨礙上訴人請求之事由,既在執行名義成立以前即已存在,依照前開說明,尚不能謂被上訴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2.66台上2488:…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所謂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指該事由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始新發生者而言,不包括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已發生而繼續存在於執行名義成立後之情形在內…。 

3.44台上1472:…債務人異議之訴,須以其主張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者,始得為之,若其主張此項事由在執行名義成立之前即已存在,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縱有不當,亦非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4.69台上3989:…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如經債務人以本票係偽造而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即因而不存在。若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此與同法第十四條所謂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情形有別,債務人自無由依該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二、  研究結論

(一)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性質究為形成亦獲確認之訴,實務與學說見解尚未統一,惟多數說傾向「形成訴訟」而非「確認訴訟」。

(二) 該訴訟是否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之規定加以變更則不無疑義,蓋不同種類之訴訟類型原則上無法加以變更,惟解釋上是否可以採用訴訟標的相對論容有討論餘地。

(三) 倘訴訟進行中自行聲請或遵照審判長之指示,適時、合法之變更聲明,現行規定並無禁止,惟對造有無異議、審判長是否准許則亦法無明文。

(四) 現今實務運作上仍以舊訴訟標的理論為根基,故提起本訴訟時仍應以形成訴訟為基礎加以攻防為當,若迫不得得已,則可依照上述意見加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