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競業禁止條款在業界相當盛行.
只要有請法律專業人士協助審訂員工規則的公司.
幾乎都會有此一條款.
內容不外乎是要求員工同意.
在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到同一性質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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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試問.
離職員工能去哪裡掙口飯吃???
去作便利商店計時人員還是去考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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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好了.
小法務我就是只會處理法律相關工作.
假設我今天跟所長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
承諾在1年內都不會到同性質的公司上班.
那小法務豈不是在離職起1年內都不能去任何事務所上班了
那是要小法務我何去何從???
難道得餓死街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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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您會覺得我誇張.
但實際上.
即使從事銷售工作.
賣車、賣房子、賣衣服、賣電腦……
這些不同性質的商品對業務來說還都也是”隔行如隔山”阿!
今天如果房仲業務從某家房仲公司離職.
該不會他在競業禁止期間完全不能再作房屋仲介?!
那是要他租個攤去擺地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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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了.
雖然民法對於訂約雙方的訂立內容予以尊重.
但契約內容若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且畢竟工作權的保障是源自於憲法.
所以競業禁止條款還是會有適用上的限縮.
以免過度保障商業利益的公司經營權.
反而犧牲憲法保障的人民根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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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
即使公司經營類別相同.
但依擔任的職務來看.
如果沒有經手到原任職公司的機密性經營策略.
還是很有機會不用受該條款限制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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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小法務還是老話一句.
任何的契約約定都不可以違反法律規定.
(不然法律是訂來好看的嗎?還是拿來當枕頭墊?)
如果有疑問
一定要盡快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解惑
千萬不要又被老闆唬住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