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找人公證嗎? 公證是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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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人做成之公證書具有實質之證據力。

因此公證的好處如下:

一、保存證據

經過合法公證之文書作為訴訟上證據時,不需再審究法律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成立,即得推定當事人之主張係屬真正。

二、預防糾紛及疏減訟源

法律行為(如訂定契約的行為)經過公證後,將會減少雙方對於契約約定條款的爭執,進而減低人民上法院打官司的機會。

公證的執行力

什麼樣的契約在公證人面前約定作成並作成公證書,若相對人不依約履行時,才能不用經由訴訟程序,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實現權利?依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法律行為,在請求公證並於公證書中約定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才可不用經由訴訟程序,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實現權利:

一、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二、給付特定之動產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約定若不履行則「逕受強制執行」,此時「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應為「債務人預先拋棄將來依照訴訟程序主張權利的機會」以及「將來執行的合意」。所以,在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下,利用公證制度的功能,確實能省掉曠日費時的訴訟時間。